前SEC主席:举证责任始终在于SEC,以证明某项产品属于证券
前SEC主席John Reed Stark表示,举证责任始终在于SEC,以证明某项产品属于证券。据我所知,法官仅要求SEC证明购买币安产品的人是“投资者”,他们购买币安产品是因为希望价格上涨,而不是“客户”,他们购买币安产品是因为产品提供了某种实用性(比如交易折扣)。
据法官的说法,如果数字资产证券以某种方式转变为一种实用工具而不是投资投机工具,那么它就“不再是一种证券”。值得注意的是,法官明确驳回了Ripple裁决中令人费解的发现,即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者和发行人之间必须存在某种合同关系才能触发注册要求,这是其他地区法院从未采纳或甚至引用过的任何形式的支持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