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判决虚拟货币“矿机”交易合同无效,相关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

11月19日消息,湖南嘉禾县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重大矿机交易纠纷案作出判决。案件显示,原告潘某祥于 2021 年 11 月通过微信与被告雷某才沟通购买比特币矿机 S19XP,支付 2367.8 万枚 USDT 后,双方就合同性质及结算价格产生分歧。原告要求被告返还 627 万枚 USDT 差价并继续交付 149 台矿机。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主要基于两点理由:首先,根据央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USDT 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相关交易属非法金融活动;其次,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矿机挖矿活动能耗大、碳排放高、经济贡献低,不符合国家绿色发展战略。法院认定该交易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而无效,相关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